厦门市财政局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费用开支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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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市财政局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费用开支标准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2005 年 08 刀 11 口 [发文机构][发文号]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 分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行(2004〕17号市直各机关、事业单位为适 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,确保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,经研究,对市直 行政事业单位现行部分费用开支标准进行调整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、国内差旅费开支标准(一)住宿费标准出差地区限额标准(元/人天)职 务级别北京市、上海市、重庆市、广州市、西安市、杭州市、武汉市、深 圳市、大连市、青岛市、宁波市的市区其他省会城市、经济特区的市区其 他地区市级正职领导,以及相当职级人员。实报实销市级副职领导,以及 相当职级人员。450400300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,被聘任或任命为 市级机关局总工程师或相当级别人员,高等学校教授、科研单位研究员、 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、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,以及其他相当以上 级别的技术人员。380330250正副处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,高级工程师、 高级经济师、高级会计师、高等学校副教授、科研单位副研究员、医疗卫 生单位副主任医师、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二级人员,以及其他相当以上级别 的技术人员° 300250200其余人员200160120上列表小所指“其余人员”出差 (参加会议或培训的除外),遇有单独出行或界性单数同行的,可适当放宽 住宿费报销标准,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档次的相应标准。界性单数同行需 单独住宿的,报销时应附上同行人员名单,并经组团单位确认。(二)单位 自备车辆出差的,公杂费按原标准的50报销。(三)工作人员在本市辖区 内执行公务的,不予发给出差补贴。二、餐费开支标准(一)公务接待餐费 标准1、陪餐标准接待对象职务标准(元/人.餐)省部级以上及相当职务 人员120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100其余人员802、工作餐标准职务标 准(元/人.天)省部级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100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80其 余人员60(-)市内会议餐费标准会议类别标准(单位元/人天)党代会、 人大会、政协全委会100党的全委会议,市劳模表彰会,民主党派、人民 团体代表大会80其余会议60三、其他补贴标准(一)误餐补贴标准工作 人员在正常工作LI确因工作需要加班1个小时以上(含一个小时),经主管 领导批准,可按每餐5元标准发给误餐补贴,但每月发放的误餐补贴不得 超过150元。各单位应加强对误餐补贴的报销管理,防止虚报冒领补贴, 不得以误餐为由报销餐费。(二)夜餐补贴标准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夜 间加班或值班超过三个小时的(从下班时间计算起),按标准给予发放夜餐 补贴,其中未超过午夜12点的补贴15元;超过午夜12点的补贴20元;通宵 的补贴30元。(三)误工补贴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召开各种工作会议的,对 应邀参加会议的农民代表及个体工商业者代表,可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发 给误工补贴(如会期只有半天,按每人15元标准发给)。四、停止执行市属 行政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行车补则办法。对编内驾驶员不再发放行车补贴; 编外聘用的驾驶员薪酬标准由各单位白行制定。五、木通知自发文之口起 执行。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市委、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 规定,加强费用开支管理。对违反本规定的,一经査出,将按有关规定了 以处罚,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二。。四年八月十二日关于挂职 干部挂职期间补贴问题的通知厦委组[2004J063号各区委组织部、区财政 局,市直各部、委、办、局,各人民团体为规范挂职干部挂职期间补贴 标准及开支渠道,经研究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,请遵照执行。一、由 中组部、福建省委组织部确定到我市挂职的干部,经我市组织部研究同意 接收的挂职干部,其工资、福利、医疗费用等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,行政 经费、旅差费由挂职接收单位负责。干部挂职期间,按其在我市挂任的行 政职务,对应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补贴1、正厅级干部每人每月补贴1200 元;2、副厅级干部每人每月补贴1100元;3、正处(副局)级干部每人每月补 贴1000元;4、正处级干部每人每月补贴900元;5、副处级干部每人每月补 贴800元;6、科级干部每人每月补贴700元;7、科级以下干部每人每月补贴 500元。上述费用由挂职接收单位从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。二、由市委 组织部选派的挂职干部有关补贴1、从木市范围内选派的挂职干部,往返 路费及挂职期间的工资(含加班工资)、福利由派出单位负责;挂职期间因公 或探亲发生的路费由挂职干部商挂职接收单位解决。在本市挂职的,行政 经费、旅差费由挂职接收单位负责;加班工资由挂职接收单位出具加班证 明,派出单位凭证明按有关规定计发。2、选派到其他地市挂职的干部,挂 职接收单位未发放补贴的,按月发给450元补贴;已发放补贴但低于每月 450元标准的,给了补差;己发放补贴且达到每M 450元标准的,不另行补 助。3、从市直部门、思明区、湖里区选派到集美、海沧、同安、翔安四个 区所属镇以下(含镇)单位挂职的干部,按月发给300元补贴;选派到集美、 海沧、同安、翔安四个区的区直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挂职的干部,按刀发给 200元补贴。从集美区、海沧区、同安区、翔安区选派到市宜部门、思明 区、湖里区挂职的干部,按月发给200元补贴。4、选派到行政村驻村任职 3年的党员干部有关补贴待遇,按闽委组通[2004J35号关于做好党员干 部驻村任职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。其中往返路费釆取包干的办法,到同 安、翔安两个区所属行政村任职的,每刀补助100元往返路费;到集美、海 沧两个区所属行政村任职的,每月补助50元往返路费。派出时,每人一次 性发给牛活安置费1000元。上述第2至第4项所涉及有关费用,由派出单 位从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。三、挂职干部的补贴不列入工资基金管理, 由各单位口行发放。四、挂职干部的补贴原则上只在派出单位或接收单位 中的其中一方领取。五、我市援藏、援宁、援疆干部补贴标准和开支渠道 按省里有关规定执行。六、由市委组织部从我市企事业单位选派或接收的 挂职T部,参照本通知执行。七、本通知由市委组织部、市财政局负责解 释。八、本通知自2004年7月1 H起施行。中国共产党厦门市委员会组织 部厦门市财政局二。。四年八刀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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